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和刑事案件可以一起打么?
  2. 新劳动法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和刑事案件可以一起打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冲突,可主张双向并行赔偿。在实际操作中,主张双向赔偿时,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等不重复计算,该类费用不支持二次赔偿,其他赔偿费用与工伤待遇可以得到支持。附法律法规依据: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新劳动法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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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三是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需要明确两点:

第一、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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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否在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线。这两大条件是认定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情形如下: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新劳动法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需要明确两点:

第一、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二,是否在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线。这两大条件是认定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情形如下: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